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2006-07-07 22:36  文章来源:徐风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行政许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方式:书 面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甲种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应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商贸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初审,然后报市商委。市商委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或口头通知申请单位。

(乙种经营许可证)根据《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委托管理规定》(渝府令第18号),受市商委委托,乙种经营许可证由区县商委审批发放,报市商委备案。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商贸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商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后,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或口头通知申请单位。

(二)行政许可申请资料:

1、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除另注明的外,均为1份。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一式2份和电子版1份);

(2)符合资质规定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并提交报告中指出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和评价单位的整改验收证明;

(3)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除外)(复印件,验原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证明文件复印件(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除外)(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6)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制度:①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③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制度;④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⑤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①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③安全生产检查制度;④、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⑤、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⑥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7)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所储存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和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9)经营具有危险性监控化学品的,须出具国家或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10)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11)经营杀鼠剂的,须出具鼠药专销点证(复印件,验原件);

(12)新设立的企业,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13)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1)、填写完备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合法有效的变更证明材料。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依法不需核准的除外);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提交安监部门核发的批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安全资格培训证书,同时应提交其他合法、有效的变更证明材料;变更经营单位类型、经营地名称的应提交合法有效的变更证明材料。

(3)、变更储存、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构筑物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4)、有效期内的现状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三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如需继续经营的,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有效期满后,未领取新证的,不得继续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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