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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核办事指南
2006-07-07 22:37  文章来源:徐风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办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70号)

3、《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60号令)

(二)、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2、具有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相分离,产权清晰的独立法人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设施、设备技术规范;

4、有3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其中1名以上国家注册的高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5、其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提交资料

1、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股分制企业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人身份证明,合伙协议;

4、业务流程、标准、质量控制制度、质量追究制度等;

5、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与申办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格式合同;

6、从外单位调入的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还须提供变更登记手续,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该鉴定估价师如是原单位股东,必须有原持有股份的转股协议书;

7、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8、申办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务、身份证号码等)、企业地址、电话、申办联系人等;

9、验资报告。

以上许可事项,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行使许可职责的,申请人向“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邮编:400015;

电话:(023)6385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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